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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六条措施 助企应对疫情纾困减负

用好用足财税政策、优化企业环评审批服务、实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积极帮助企业维护信用……近日,积极响应并全面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率先制定六条措施,帮助该市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在“用好用足财税政策”方面,充分发挥中央、省、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作用,加快兑现第四批生态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推动金融机构出台绿色金融产品,加大绿色信贷力度,助力绿色企业发展和“绿盈乡村”建设;推动税务部门依法核准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环境保护税。

在“优化企业环评审批服务”方面,除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外,其他31个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调整为即办项。同时,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衔接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拓展审批告知承诺制范围,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且不涉及铬、镉、汞、铅、砷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全部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

在“做好要素保障”方面,复工复产期间,储备排污权快速保障厦门全市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建设单位可直接向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请直接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由储备排污权按上季度市场均价的80%出让保障。

实行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目录清单》,对14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制管理;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初次违法企业,试行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实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定《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环境信用等级为诚信、良好的排污单位,可以在半年或一年内不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信用良好并实现视频、用电、在线全覆盖监控的排污企业,列入现场检查豁免清单;对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一般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在“积极帮助企业维护信用”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企业失信行为按规定实施信用豁免;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积极帮助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渠道;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增加企业信用修复权益告知环节。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措施自10月5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来源 | 人民网-福建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