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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废气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要加强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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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生态环境司局长与环保企业对话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副司长张大伟指出,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中存在简易低效设施大行其道、部分治理设施质量低劣、运维管理效率低下、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全过程治理技术亟须攻关这五大问题。在环保产业、环境治理领域,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以下四项工作,即排查整治补短板、创造场景助创新、严格执法促规范、提升能力强监管。生态环境部将出台相关排查整治方案,指导各地重点对现有简易低效治理设施进行梳理摸排,实施分类整治。还将重点打击治理设施和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行为,不仅处罚生产企业,还要追究治理、运维、监测等第三方公司责任,淘汰一批“散乱污”的第三方公司。
针对关中地区尤其是西安、咸阳、渭南三市空气质量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靠后问题,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组建3个专项督察组,对西安市、咸阳市和杨凌示范区、渭南市(含韩城市)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进驻时间2个月。重点督察涉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执行情况;2022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责任人的问责情况;2022年以来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移动源污染防治、城市面源污染工作开展情况;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大攻坚战开展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督察和交叉执法移交的、被中央和省上挂牌督办约谈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VOCs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