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厦门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厦门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XiaMe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简称XMAE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环保产业和相关单位,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反映会员的良好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把协会建成有凝聚力的会员之家。发挥政府、环保科研机构、环保产业企业三者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市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6号恒滨名宫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制定我市环保产业方面的行业规章、公约和行业准入条件,协调企业关系,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和团结协作,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三)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请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收集行业发展信息、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展示形象、宣传产品搭建信息平台。
(四)承接政府部门转移下放的有关职责;组织开展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资格认证;开展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的论证;开展行业技术攻关及环保课题研究;推进环保技术成果转让和污染治理经验交流。
(五)为环保行业提供环境科学研究的技术支持,组织环保产业技术培训,开展国际国内环保技术交流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寻找、捕捉商机和提高市场竞争、应对能力。
(六)承担会员或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环保工作相关的企业,承认本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查,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单位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委托代表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为协会提供各种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大力支持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领导和有威望的科技专家若干人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七)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八)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同时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 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的支出:
(一)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支出;
(二)各种业务活动所需的支出以及完成工作计划所需费用;
(三)对外活动经费(包括国内外专家、领导、学者讲课、学术报告;组织技术引进,国内外展销的组织工作费用等);
(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表彰、奖励支出和聘用人员、专家补贴;
(五)协会工作活动场所,办公设施所需用品支出;
(六)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